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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雨菲 2007-7-6 08:58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5年。
  二、考试时间
  考试安排在每年9月份或10月份举行,考试科目依次为: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设备评估基础。
  以下为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表:
课 程 考试日期 时 间
资产评估  9月9日 14∶00---17∶00
经济法 9月10日 9∶00---11∶30
财务会计  9月10日 14∶00---16∶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9月11日 9∶00---11∶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9月11日 14∶00---16∶30
       三、报名时间
  为每年的三、四月份,各省市的具体报名时间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调整后予以公告,各地考生可浏览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网站或打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电话咨询。
  四、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2002年起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其它科目不变:其它三个考试科目《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不变。
  五、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相应一个考试科目:
  (一) 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二) 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
  (三) 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六、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的成绩实行3年滚动的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应试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应试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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